【共用表單 】
標題 0603支出證明單

  【0603支出證明單-.DOC】



內容
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。其因特殊情
形,不能取得者,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,書明不能
取得原因,據以請款。

107.8.3修改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附記:
1.受領人為機關或支付機關已留存受領人資料者,得免
記其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。
2.若具合法支付事實,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支出憑證
,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者,「姓名或名稱」
欄可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。
3.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
規定,特別費因特殊情形,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者,應由
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,書明不能取得原因,並經支用
人(即首長、副首長等人員)核(簽)章後,據以請款。
4.特別費支用人核(簽)章欄位,僅於特別費因特殊情
形,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而開貝支出證明單時,由支用人
核(簽)章適用,故特加列括號註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