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。其因特殊情 形,不能取得者,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,書明不能 取得原因,據以請款。
107.8.3修改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附記: 1.受領人為機關或支付機關已留存受領人資料者,得免 記其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。 2.若具合法支付事實,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支出憑證 ,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者,「姓名或名稱」 欄可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。 3.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 規定,特別費因特殊情形,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者,應由 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,書明不能取得原因,並經支用 人(即首長、副首長等人員)核(簽)章後,據以請款。 4.特別費支用人核(簽)章欄位,僅於特別費因特殊情 形,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而開貝支出證明單時,由支用人 核(簽)章適用,故特加列括號註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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